头部

连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连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02 10:21:45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连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连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一)公开的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机构概况、信息年报、规章文件、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人事任免、工作动态、其他等。

  (二)公开的方式

  主要通过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医疗保障有关活动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多渠道公开。

  公众可通过本机关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anzhou.gov.cn/qylzylbzj/gkmlpt/index),查找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连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我局网站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单位递交申请,也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项。

  (二)受理工作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答复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受理机构:连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地址:连州市城西大道西119号,邮编:513400;联系电话:0763-6626032。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footer底部